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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国农业投资网整理转载 发布者:康维调查 发布时间:2008-05-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陆域面积小,土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一)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 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基础上,科学性、前瞻性地安排各类功能用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宅、工业、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应土地,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二、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加快城市内二、三产业间置换步伐,统筹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四)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临城新区(不含长峙岛)、东港开发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各类办公用房等项目,宜以小高层、高层为主。


  (五)整合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守土地使用标准,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交通、能源、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门独户式办公用房,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联建、合建。


  (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适度提高工业项目供地门槛。工业项目容积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特殊要求外,在《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修订)》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占地面积可作为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一般堆场面积不得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安全、消防、行业(除船舶、机械、重化工等)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应布置在市、县(区)政府已明确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其它区域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于占用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投资建设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八)鼓励企业运用技改等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用地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经依法批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为增量。


  (九)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出租和转让。对新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的奖励。


  四、积极推动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鼓励和引导农民联建合建公寓式住宅。城郊结合部区域农民建造住宅,推行以联建、合建等形式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拆迁安置用房原则上以多层、高层公寓为主,安置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再安排单家独户式宅基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结合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撤村并点和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推进“小岛迁大岛建”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对宅基地整理、废弃工矿用地整理或村庄整治等复垦项目获取的复垦指标,其成本回收款标准提高至3万元/亩。通过标准农田建设获取的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标准收购。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和滩涂资源


  (十二)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原则,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对未利用地等开发成为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收购。


  (十三)加大滩涂围垦造地力度。从2008年起,对市以上审批的围垦项目,按实际围成面积的1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不包括省滩涂围垦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4万元/亩标准予以收购。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严把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关。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出让时规定的设计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条件。确有必要改变的,须经原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建立以投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城建、国土、环保、财政、港务、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复核验收组。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登记手续。


  (十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建设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依法转让土地和厂房。


  (十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罚力度。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房地产用地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加强领导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改、监察、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强监管。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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