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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展改革(计)委,市农垦集团:
生猪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发挥我市生猪资源优势,转变生猪养殖方式,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在生猪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规划滞后、区域布局不合理、盲目发展、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规范落实差、盲目引种和补栏不足等问题。为确保生猪规模养殖规范建场、标准饲养、科学管理,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合理使用,促进全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遵循公共财政使用原则,完善资金补贴制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规范支出,资金按直补方式补贴给养殖业主。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多方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实施补贴,杜绝养殖业主多头享受。
(三)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补贴资金专项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资金补贴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尊重养殖业主的意愿,业主自愿实施标准化规模养殖,自愿申报资金补贴。
(二)民办公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由业主自主投入自行建设,财政资金适当补贴。
(三)先建后补。养殖场先自行建设,投入使用后,经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四)资金直补。补助资金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财政直接拨入养殖业主银行账户。
三、严格建设规范和验收条件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给予验收补贴。
(一)建场时限。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市农业局《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08]123号)要求备案、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
(二)选址布局。养殖场布局在市政府规划确定的生猪养殖基地区县(自治县)的适宜养殖区内,符合《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的要求。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要求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宜养殖区并上报的区县,市级不受理复核申请,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自行负责兑现。
(三)建场规范。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在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方面,达到渝农发[2008]167号文件的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四)养殖品种。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出栏生猪为洋三元(DLY、DYL)、PIC或含地方猪血缘的渝太Ⅰ系、渝荣1号等杂优猪。
(五)出栏数量。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必须达到《意见》所规定的出栏标准。出栏肥猪必须有免疫档案、产地检疫证明书、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证件资料证明肥猪出栏达到《意见》规定的出栏300头以上标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和补助
1、不符合渝农发(2008)167号文要求,达不到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规范的场(户);
2、养殖场(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危害人和家畜健康的其他行为;
3、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以及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
4、在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二环以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发展规模养殖;
5、2008年内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场(户)。
四、资金补助程序
(一)备案。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须按照渝农发[2008]123号)要求报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二)申请。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业主,于2008年12月31日前,自愿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提交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达标申请表(表样见附件表一)。市农垦集团统一向市农业局申报。
(三)验收。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收到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业主申请后组织检查验收(表样见附件表二),对合格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户)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市农垦集团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
(四)公示。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验收单位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户)要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须在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所在地乡镇和村社进行公示,并公布区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发改委举报电话,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对有人举报不符条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复核。
(五)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合格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汇总(表样见附件表三),并将汇总表和业主申请表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补助。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接到区县补贴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下文予以确认,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接到确认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入养殖业主银行账户。
(七)复核。市级相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区县,由中介机构签署复核验收意见、盖章、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将追缴复核不合格区县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和承担比例
市级以上资金包括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资金用于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市级根据区县养殖情况在2008年6月底前先期预拨部分资金,2009年根据申报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承担90%,区县(自治县)承担10%。
各区县(自治县)验收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解决,不得挤占补助资金。市级组织中介机构复查验收费用由市级财政专项解决。
六、严肃补贴政策兑现纪律
验收和复查验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或达不到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未在规定工作期限内完成验收受理、验收审核事项的,或决定不予验收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三)出具虚假建设证明的;
(四)把关不严,数据汇总错误的;
(五)其它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七、加强资金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对虚报冒领者的处罚措施,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市级将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处罚,如果抽查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不实,将对该区县(自治县)按补助资金总量同比例予以扣回,同时按有关规定,对该区县(自治县)给予停止畜牧项目财政补助1年的处罚。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遵照建设规范,严格验收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扶持真心实意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场(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委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工作。对验收未达标的养殖业主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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